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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5-23 11:50:39  
某大型公司华北-山东运输分包商招标
信息类别:  物流园区招标
招投标公司:  
联系人:  杨先生
电话:  010-51265856
E-mail:  wlzbw@163.com
截止日:  2009-4-25
具体内容  
 

上海佳宇物流是全球五百强企业美国YRC控股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现对华北-山东、北京-郑州、北京-西安、北京-太原线路进行分包运输商招标;
要求车型:9.6米-12.5米全封闭厢车;
业务需求:详见佳宇物流投标书;

联系人:杨浩峰经理 021-52198888-8080.      yanghf@jia-yu.cn

同时,欢迎对其它运输线路进行咨询。

“华北    山东” 

“北京    太原、郑州、西安” 

 “上海    北京” 

佳宇 

合同车辆投标书 

投标人名称: 

投票人全权代表: 

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 

    日 

一、招标公司简介 

佳宇物流公司创立于1995年,公司总部设立在上海,是一家全国性、网络型的物流集团公司。公司在全国110多个城市自行投资建设了200家分公司。公司以良好的企业信誉、专业的物流运作赢得了企业的长足发展,佳宇依托优秀的员工团队、先进的信息系统、超前的服务理念和遍布全国的运营网络,致力于提高客户的物流能力,降低客户的物流成本。佳宇物流正日益成为物流行业的著名品牌。

二、投标资质 

在国内注册的合法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拥有一台以上合法运输车辆。中标后在约定期限内购买运输车辆的公司和个人。

三、投标要求 

1、投标线路和运行情况

本次招标的线路是华北-山东、北京-太原、郑州、西安往返干线运输。

2、车辆要求(数量、质量)

车龄在五年以下,全程平均行驶时速65KM9.612.5米厢车,容积5580立方米以上;购买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的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险;能开具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运输发票(如不能提供发票需同意在运费中扣除6.68%的税金);合同期内,车厢两侧和后面按上海佳宇物流要求制作佳宇物流企业LOGO及广告。牵引车的行驶证需是200411日以后。并按附件二表格要求提供车辆相关资料。

3、保险

请提供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的复印件和原件,以及所有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复印件;要求购买货险,如发生意外导致货物损失,每次投标方要承担至少10万元最多50万元的货损赔偿。

4、合同时间

中标后,一周内签定合同;合同时间分为一年至三年。

6、结算方法及结算期

起止地

单程运输时间

10天结算(可/否)

15天结算(可/否)

30天结算(可/否)

运输发票(可/否)

 

 

 

 

 

 

 

 

 

 

起止地

单程运输时间

8个班次结算价

9个班次结算价

10个班次结算价

季度30个班次以上结算价

 

 

 

 

 

 

 

 

 

 

起止地

里程(KM

1年合同期结算价

2年合同期结算价

3年合同期结算价

运输时间

 

 

 

 

 

 

 

 

 

 

报价包含税费,具体结算条款按双方约定的运输合同(附件一)相应条款执行。

7、需提供的资料

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对应的司机驾驶证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车主及驾驶员身份证明及车辆所有权证明材料。

8、投标截止时间及投递

标书请投递到:上海市长宁区北翟路1178号二号楼八楼佳宇物流运营部  杨浩峰 

投标截止时间:2009425 1700

招标文件答疑

联系人:杨浩峰  电话:021521988888080                 邮箱: yanghf@jia-yu.cn

请在工作时间的每天下午13301630来电询问;其他时间恕不接受,谢绝来访。

9、关于评标

评标小组由佳宇总经理、运营副总、财务副总等五人组成,在小组成员到齐后,拆封议标。

开标时间:2009428 8301200

中标通知: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到中标公司。

附件一:佳宇公路运输合同 

佳宇公路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上海佳宇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货物联运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甲乙双方之间的货物联运合同法律关系。

一、承运需求

  1.1 乙方承诺承运甲方自             的货物(约定运输线路),合同期内,乙方相对于其他承运方有优先承运权,但须与同等合同性质的承运方按顺序承运,并遵守甲方的营运管理制度。

1.2 乙方根据甲方在该线路上货物数量、重量、外形规格等情况,承诺投入    台运输车辆用于承运甲方货物,运输车辆具体情况为:车龄在   年以内,动力在             马力以上;车厢长度:    米以上,全封闭、重型卡车,车厢内部可装载容积不少于       M3,车型:       ,装载重量(吨):    ,车箱尺寸(米):                   

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1.3 乙方必须保证投放的运输车辆各种手续齐全、车况性能良好,同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少于30万元。

1.4 乙方须指定专人和甲方保持24小时电话联系。
乙方指定联系人:          手机号码(必须24小时开机)             ,其它电话:              

1.5乙方承诺在所承运线路上满足如下时间要求:

1)自                 路段的行车时间不超过        小时;
  2)自                 路段的行车时间不超过        小时;

   乙方如逾期到达,则向甲方支付50/小时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1000元。有证据证明延时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则乙方不必进行赔偿。

1.6 乙方须接受甲方下列KPI(关键绩效考核)考核,若由于乙方原因连续3个月或累计4个月无法全部达标,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每月运行趟数        ,不低于      趟(长假月份除外);
 2)每月平均在途时间   

3)每月到车准点率      ,不低于       

1.7 甲方途经公司必须在36小时内完成装卸,最长不能超过6小时;

1.8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业务流程,不得故意破坏甲方的正常营运秩序;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如贿赂等,影响甲方运作的公平性与透明性;该类违反佳宇流程规范或商业道德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永远不再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任何服务,乙方所交纳的承运风险抵押金不予退回;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赔偿相关损失。

1.9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往返合同车辆,车厢上必须印制“佳宇物流”规范性标识和车体颜色,喷刷成本费用和工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保持车辆整洁,以有效维护甲方的统一标识。

1.10 甲方承诺保证乙方每月承运货物的最低趟数为   趟(单程一次为一趟,往返一次为两趟,与佳宇集团内部各公司间的往或者返次数都应计算在内),但国庆、春节长假所在月份或者有其他客观不可抗力原因时可低于当月最低趟数。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一个季度中平均每月承运趟数低于     趟时(春节和国庆长假月份不计算在内),乙方需在当季结束后15天内向甲方集团外车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赔偿请求,由集团外车辆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后,每少一趟按每趟运费的10%补偿给乙方。由于甲方货量不足,甲方同意乙方到市场招揽生意,充分发挥资源效率,补偿甲方货源的不足,乙方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1.11 国家法定节假日乙方车辆休假需得到甲方相关一级公司书面批准,在未得到甲方批准情况下,由于乙方车辆休假造成甲方雇佣第三人而多支付的运费由乙方补偿。

1.12 在乙方投入的运输车辆无法满足甲方的营运需要且在甲方指定时期内拒不增加投入运输车辆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承运该线路部分货物,在该第三人符合条件并取得该线路的优先承运权时,乙方应与该第三人保持良好沟通与合作,平等行使优先承运权;如乙方无理取闹,故意破坏甲方正常营运秩序,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

1.13 当乙方车辆可准时到达或者已经到达(无论是否已经卸车),并且车况良好,甲方承诺不得使用外雇车辆;在乙方车辆逾期到达并将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营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承运该线路部分货物。

1.14 在乙方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械故障等,等待/预计等待超过12小时必须紧急调配额外车辆完成甲方运输任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费用。

1.15 甲方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实际价值等具体事项,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每次的《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2.1为保证充分享有该线路的优先承运权,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签订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每车人民币10000元以作为取得该优先承运权的抵押金,合同期满后将该抵押金退还给乙方(只退本金,不支付利息),如乙方逾期不支付该款项,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2.2 乙方必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车辆安排到位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种证照,以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如乙方未能按时将车辆安排到位并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承运抵押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

  2.3 在合同期内线路运费价格不变,不随季节性变化而变化。如燃油价格或道路桥费收取标准上涨或下调在5%内,双方不作运费价格调整;如超过5%范围双方可协商调整运费价格,在双方达成一致前运费价格不做调整。

2.4 几种常用车型指标要求
 1)六轴16.5米车辆每趟最低装载34吨,车辆自重不得大于22吨;同时,若车辆自重和货物总重之和不超过56吨,甲方不额外支持费用给乙方;

2)五轴16.5米车辆每趟最低装载31吨,车辆自重不得大于20吨;同时,若车辆自重和货物总重之和不超过51吨,甲方不额外支持费用给乙方;

3)四轴13米车辆每趟最低装载26吨,车辆自重不得大于15吨;同时,若车辆自重和货物总重之和不超过40吨,甲方不额外支持费用给乙方;

4)三轴9.6米车辆每趟最低装载18吨,车辆自重不得大于13吨;同时,若车辆自重和货物总重之和不超过31吨,甲方不额外支持费用给乙方;

2.5 在约定运输线路上,运费只包括最多两地装车一地卸货,或者一地装车两地卸货(包括终点公司,同时若某公司到货部与发货部不在一处则仍按一地计算),若甲方有特殊需求三地下货,则需要根据额外行驶的公里数燃油费和道路桥费对乙方进行补偿,乙方途经甲方公司时,利用车辆空闲资源为甲方途经公司配载货物,甲方不再另外增加费用。

2.6 单票或到一个地点卸货重量或体积,超过运输车辆载重量或容积的30%,乙方同意为甲方提、送货物服务,单程30公里以内免费,单程30公里以上报销乙方的燃油费和往返路桥费;货量达不到30%,或者仅提供提送货物服务,而非本车辆长途运输的货物,甲方负责报销乙方的燃油费和往返路桥费。

2.7 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如下运费价格:

1)自      发往              价格        /车次;

2)自      发往              价格        /车次;

2.8 运费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乙方凭《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每月到甲方结算运费,甲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上一月度运费,即合同签订后每月打款一次,每次付款总金额由甲方按照其签订并已完成的每次《货物运输合同》及佳宇集团编制的“长途运费明细表”核算;银行账户由乙方提供,该银行账户名称应与乙方(签约方)名称一致。

2.9 乙方需要向结算公司提供《公路、内河的运输业统一发票》,出具发票的公司必须是甲方集团公司财务部预先审定合格的公司,要求代开具《公路、内河的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承运人名称、银行账户名称、车辆行驶证名称三者必须统一。如果乙方不能按公司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公路、内河的运输业统一发票》,则需提前通知甲方,由结算的甲方公司代乙方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结算运费金额6.68%的税金,代缴税金由乙方支付,在甲方支付乙方的全部运费中对应扣除6.68%;如在每月25日前乙方能给甲方开具国家规定的《公路、内河的运输业统一发票》,甲方要向乙方退还本月所发生的代收税额,否则甲方已付税款不能退回。

三、货物安全与赔偿

3.1 乙方自主负责雇用驾驶员,并负责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自觉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合同车运输合同》的约定,安全行车,准时到达。

3.2每次装卸车时,乙方应在现场进行甲方货物的装卸,清点并核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性质、包装完好程度等,并按照甲方及甲方托运人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单据交接手续;乙方在装车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即视为乙方认可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性质、包装等准确无误。

3.3 在装车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危险品,乙方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甲方及甲方托运人反映情况,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3.4乙方必须保证承运货物的安全,如货物发生任何水湿、损坏、短少灭失,乙方应负责向甲方赔偿;如果乙方使用的是全封闭车,只要封签完好,则初步证明发生的货物短少与乙方无关;通过特殊程序乙方签收的货物短少灭失,不论封签是否完好,乙方必须负责向甲方赔偿。

3.5 在乙方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被盗、被抢、火灾、交通事故等,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甲方托运人,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委派人员施救、拨车、收集证据等工作,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6 乙方仅限于承运货物,除乙方雇佣的司机及甲方委派的押运员外,不准随车搭乘货物所有权人和其他人员;乙方及乙方雇用的驾驶员,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

五、投诉

5.1 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安排装车、卸车,不得无故刁难乙方人员。

5.2 甲方应公平对待所有承运方,合理按照营运的需求按顺序装卸。

5.3 如果出现甲方人员无故刁难乙方或者不公平对待乙方,乙方须向区域总经理或集团副总裁投诉,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六、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乙方有义务尽最大限度保护甲方的货物,如因乙方的过失加大了甲方的损失,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6.3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外一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6.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6.5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

七、特别约定条款

7.1 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而形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车承运合同法律关系,在本合同期限内,双方均依据合同车承运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主与雇员、委派与被委派的关系。

7.2 乙方完全自主独立开展公路货物运输经营,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而承运货物,完全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而不是受甲方的委派。

73 甲方对乙方自愿投入的运输车辆不享有任何管理权和支配权,该运输车辆完全由乙方支配和管理并承担全部管理费用,乙方对该运输车辆的营运享有完全的收益;乙方投入的运输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而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7.4 乙方有权自主雇用驾驶员,并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给雇用的驾驶员支付报酬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甲方对乙方雇用的驾驶员不进行任何管理,同时无权委派、指定、命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指示乙方雇用的驾驶员作为和或者不作为任何民事行为,乙方雇用的驾驶员所作的一切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违规用工造成对甲方的义务不能完成,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如因乙方发生劳动纠纷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5 仅当得到甲方明确指示和甲方托运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按照甲方托运人提供的标识使用规则使用甲方托运人的标识;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因此引起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7.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线路的优先承运权。

八、违约与赔偿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通知后15日内,仍不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九、争议与解决

9.1 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决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9.3 争议进行审判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十、合同确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二 车辆情况表(如有多辆车请复印此页)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主

 

详细住址

   市(县)  镇(村)  委(组)   号(门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核定载重

 

厂牌型号

 

行车执照发放日期

 

登记日期

 

发证机关

 

营运日期

 

已行驶里程

万公里

    车辆参数


车型

车厢内部容积

车厢距地面高度

全封闭式

长:   宽:   高:     

半封闭式

长:   宽:   高:     

备注:新购车辆必须填写有阴影部分,其他部分可不填。

 
公司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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