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快递企业风生水起,目前国内大小快递企业存在3万多家,市场规模已经达到300多亿元,而且每年还在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快递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已经成为经济交往和百姓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的运输传递方式。与此同时,产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类似快件延误、货物丢失、出错的事可说是屡见不鲜。而每次出了事,一些快递公司总有“霸王条款”“庇护”,拒绝对没有保价的货物照价赔偿,顶多赔些快递费用了事。
去年10月1日,《国内快递服务合同》正式实施,其中取消了“快件丢失,最高赔偿3倍运费”的条款,修改成“快递服务组织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但由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是个很笼统的概念,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满意的赔偿。比如这位客户,价值3万多元的货物,快递公司只愿意赔偿1千元。其根据就是赔偿上限为1千元。
这就如同刚刚出台不久的《邮政法》中关于“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样,这都是行业的“霸王条款”,委托人对此敢怒敢说就是没有办法。
笔者认为,快递货物者与快递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两者是合同关系,作为快递企业,哪怕收的是一分钱,一旦构成了这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就应该负起责任,把信件送到收信人的手中,如果出现差错,理当按实际货物价值赔偿,这也是符合《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